湛师信息〔2014〕102号
校内各单位:
现将《湛江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湛江师范学院
2014
年5
月22
日
湛江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,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运行,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,正式卡包括教师卡和学生卡。
第三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一卡通中心)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机构,隶属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。一卡通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维护管理,校园卡的开卡及销户,特约商户的接入及有关咨询服务,有关财务报表核报、误餐补助款划转等。
第二章 校园卡的申办
第四条 校园卡类别、功能及办理条件等见下表:
| 卡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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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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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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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者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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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相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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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本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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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正式教师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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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餐、购物、借书、校医就诊、校车乘坐、会议签到、
场馆付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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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室多媒体、实验室、门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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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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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职教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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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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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卡费由审核单位作预算
补卡费由卡主自行支付15元/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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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校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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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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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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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正式学生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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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水、门禁、体锻签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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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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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日制本专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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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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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科研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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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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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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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继教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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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放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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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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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临时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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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餐、购物、部分门禁、校车乘坐、场馆付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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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阅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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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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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聘教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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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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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卡主自行支付:
开卡30元/张
补卡30元/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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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国交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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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教、留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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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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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继教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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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本专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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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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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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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合同工、外聘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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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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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保卫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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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工家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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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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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办(管)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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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学习、工作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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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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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驻校的校外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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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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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附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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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中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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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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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电子相片为按学号或工号命名的上半身证件照,x(宽)=168像素、y(高)=240像素,jpg格式。
第五条办卡流程
1.申请及审核。个人开卡,由申办人按《录入信息模版》(附件)格式录入开卡信息,报给对应审核单位(见第四条)审核。集体开卡,由审核单位汇总核实开卡人信息。
2.备案、缴费及制卡。审核单位将开卡信息(需电子相片的一起打包)发到一卡通中心指定邮箱(见一卡通中心网站:http://ykt.lingnan.edu.cn)。除了新引进教职工和全日制本科生外,其余人员须将“录入信息”的Excel文件打印一份纸质版,由审核单位签章后交到一卡通中心备案,缴交开卡费或提交缴费凭据后,由一卡通工作人员负责印制卡。
3.领卡。集体办卡的由单位派人签领,个人办卡的由本人凭
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到一卡通中心签领。
第六条 按“谁审批,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审核单位须认真核实开卡人信息,做好年度预算。除临时卡由卡主自行支付开卡工本费外,正式卡的开卡工本费由审核单位做预算,报给一卡通中心统一向学校申报经费预算。
第七条 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,由二级学院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送回一卡通中心,否则按丢失赔偿。
第八条 校园卡补办。校园卡质保期10个月,从开户起算。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,准予免费换卡。超出质保期,需要重新办卡的,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中心申请补办,同时交纳相关费用。原卡余额写入补办的新卡。
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与管理
第九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,只限本人使用。发现使用他人校园卡或涂改、伪造校园卡者,各部门有权拒绝服务,一卡通中心有权停用和没收该卡。
第十条 凭校园卡和密码可到圈存机上查询余额和核对帐目。
第十一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一卡通中心,若不上交恶意使用,造成持卡人损失的,一经查实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二条 若校园卡丢失,应尽快到圈存机上挂失,挂失前造成的损失,由持卡人本人负责。
第十三条 若遗忘密码,持卡人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一卡通中心办理密码重置。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,由持卡人本人负责。
第十四条校园卡有效期
1.教师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聘期一致。
2.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制确定。延期毕业的学生须提供证明。
3.临时卡的有效期一般与合同期或培训时间一致。
第十五条 校园卡充值
已持有建设银行储蓄卡的用户,在与本人校园卡关联后,可使用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
。批量开卡的可在开卡时一次性批量充值,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可到一卡通中心前台现金充值。
第十六条 校园卡销户与退款
校园卡用户离职或毕业离校的,须办理注销校园卡手续。毕业生的校园卡余额,在毕业前由一卡通中心批量注销账户,导出数据交财务处办理退款。平时个别需销户退款的,凭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直接办理销户和退款。
第四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
第十七条 校园内商铺可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特约商户,签订接入管理协议,并按协议缴纳手续费。
第十八条 一般每月结算一次,对结算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。一卡通中心每月初打印商户上月消费结算报表报到财务处。
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误打消费时可立即纠正,事后才发现的,由持卡人偕同商户负责人在就近圈存机中查询消费流水帐,可用手机拍下查询的结果作为凭据,特约商户应尽快退回多收款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附件:
录入信息模板.xls